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563256894A。
住所:四川省长宁县井江乡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波,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93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尚俊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缪志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兴,男,1978年8月29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2962元,减半收取6481元由长宁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孙靖然
审判员  廖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