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1159号
申请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西春。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华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提保函为申请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的价值以52000元为限,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峰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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