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934号之二
原告: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984室。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耀华,上海因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1474室。
法定代表人:储爱娟。
被告: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
法定代表人:卢善彩。
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磊,男,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原告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骋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顾 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朝辉
书 记 员  龙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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