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10号
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中国五金机电城A区1C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402065492。
法定代表人:孙学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3832284。
法定代表人:刘志。
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临沂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