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392号
原告: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314。
法定代表人:付灵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霞,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27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需要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庆燕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