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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55号 申请人: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凤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00号-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与东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东村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1568号2幢283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骏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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