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751号
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中段路南。
负责人:牟春明,经理。
被告:东营区瑞宾融合餐厅,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0084号。
经营者:王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与被告东营区瑞宾融合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餐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