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49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49号
申请人: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荣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荣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荣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腾达
书 记 员  孙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