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49号之二
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财产保全费1215元,合计2718元,由原告江苏荣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腾达
书 记 员 孙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