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物华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物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420252N。
法定代表人:杨先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5681197E。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物华物流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物华物流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0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倩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