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南奥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南奥机电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1988号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12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巢湖市南奥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价款人民币92,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3,098.53元(暂计至2017年4月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724.40元(暂计至2017年4月5日),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270元、执行费人民币1,28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14民初125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云龙 审判员  唐 震 审判员  毛 华
书记员  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