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远医友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医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2672号

原告:北京卓远医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5层514。

法定代表人:叶德洲,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阳,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医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蓉创广场1号楼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谢婷婷。

被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北京卓远医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医友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医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策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卓远医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医策科技公司、***删除相关网站内容、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技术资料,停止制作、销售利用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技术的软件产品;2.判令医策科技公司、***赔偿卓远医友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失40万元;3.判令医策科技公司、***处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以上合计43万元);4.判令医策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成立于2013年2月6日的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是一家开发“合理医疗管理系统软件”的高科技企业。大连卓远医友科技有限公司是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法人股东,***于2015年1月9日成为该公司股东,于2015年5月12日被聘任为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并担任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成立后,自2013年起取得了数十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近百家医疗机构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在四川省,截止2019年就为30多家医院提供服务,每年合同近10份,金额约为220余万元。***作为技术总负责人及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技术方面的总协调及网站管理运行;作为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四川、重庆地区的商务运营。***于2018年1月13日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辞职,于2018年4月12日,与他人投资成立医策科技公司,医策科技公司初始股东为***与朱秀娟,***于2018年8月28日登记为医策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作为医策科技公司的股东、或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不同或明或暗的身份参与医策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为医策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自2017年左右开始将隆昌县人民医院作为重要客户,参与该院合理医疗精细化管理系统的调研与开发,***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在***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辞职后,该项工作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无法正常推进。在2019年4月,卓远医友科技公司偶然从网上获知医策科技公司以44万元价格中标隆昌市医院项目。卓远医友科技公司通过查询招标、定标文件及走访客户等方式,得知***辞职后继续以卓远医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与隆昌市人民医院联络,用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产品为客户讲解及展示和宣传,用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相同的系统以医策科技公司名义参与客户的招标并最终中标。另外,卓远医友科技公司通过浏览医策科技公司的网站,发现医策科技公司的网站框架设计创意、内容,大量地直接利用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付出劳动、支付成本的网站及宣传册的内容,构成了对卓远医友科技公司权利的侵犯。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认为***不当利用在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获得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与医策科技公司一起直接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客户发展相同业务,以不当方式经营获利,侵害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卓远医友科技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且自2013年成立之后取得了数十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为近百家医疗机构提供计算机软件服务。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诉请第一项涉及其公司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软件产品技术;从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离职前作为原告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及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其工作内容与计算机软件技术密不可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认为***不当利用在原告公司获得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与医策科技公司一起以不当方式经营获利,侵害了卓远医友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纠纷既涉及了侵害经营秘密又涉及到侵害技术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本院无涉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尔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