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803号
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48,26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48,26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