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8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万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软万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软万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中软万维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6693.68元;2.中软万维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5797元。事实与理由:一、**2021年11月的工资应为6693.68元,一审法院对**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绩效工资并非固定工资构成,当月**没有业绩,故不应取得绩效工资。二、中软万维公司并非无故拖欠**工资,因此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受新冠疫情影响,中软万维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与全体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同意后,选择暂缓支付员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由此可见,中软万维公司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具有明确依据,故并非无故拖欠。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中软万维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软万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软万维公司无需按照8951.44元标准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即便支付,应支付的数额为6693.68元;2.请求判令中软万维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57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8月1日,**入职中软万维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中软万维公司(甲方)和**(乙方)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或者甲方不能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中软万维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自2008年11月为**缴纳社会保险。中软万维公司与**均认可2021年6月之前**的工资是正常发放的。中软万维公司提交的工资条及**提交的电子回单截图显示,中软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补发**2021年9月份工资74656.8元,于2021年11月25日补发**2021年7月工资25515.9元及2021年8月工资75693.5元,于2021年12月22日补发**2021年10月工资22706.5元。2021年11月8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软万维公司于当日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中软万维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
**于2022年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中软万维公司支付**:1.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8951.44元;2.报销款42383.65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5797元;4.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岗位工资18000元;5.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757.24元。2022年2月7日,该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591号裁决书,裁决:一、中软万维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8951.44元;二、中软万维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5797元;三、驳回**要求支付报销款的仲裁申请;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软万维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一审法院,**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对于11月份工资的计算标准,双方均认可包含基本工资6900元、岗位工资14800元、月度补助1549元,但是**认为还包括绩效工资9200元,中软万维公司称**在11月份没有业绩,所以没有绩效工资。中软万维公司并未提交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证据,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每月均有绩效工资,且**2021年8月、9月、10月绩效工资均为9200元,故一审法院对中软万维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按照基本工资6900元、岗位工资14800元、绩效工资9200元、月度补助1549元,以月工资标准32449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11月6天工资8951.44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中软万维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8951.44元。
关于中软万维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软万维公司称并非是恶意拖欠**一人的工资,而是因为疫情影响经营非常困难,和员工协商后员工表示理解和同意后公司才延缓发放工资的,事后也予以补发。但是中软万维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即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迟发放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中软万维公司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中软万维公司认可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445797元,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中软万维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5797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8951.44元;二、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5797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审期间中软万维公司主张**每月绩效工资基数为9200元,有扣除事由的情况下在9200元基础上扣减。该公司另主张**2021年7月绩效工资为8800元,但未就计算依据和标准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证明。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软万维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就11月份工资标准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均认可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6900元、岗位工资14800元、月度补助1549元,但对含绩效工资的计发标准持有异议。据中软万维公司提交的**的工资条显示,**2021年8月、9月、10月绩效工资均为9200元。中软万维公司虽主张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但就绩效工资的计算标准及具体约定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中软万维公司认可**月绩效工资9200元,且未就减免绩效工资的依据进行证明,故本院对于**所持当月工资标准包含9200元绩效工资的主张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中软万维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的工资8951.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中软万维公司主张该公司已与全体员工就暂缓发放工资协商一致,但未能就此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次,中软万维公司主张与**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或者甲方不能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该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并未超过三个月,其并不能以此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相应约定无效。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上述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排除了**的合法权利,本院仍依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现查明,中软万维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至少3个月的情形下,**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该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定中软万维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579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软万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愉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