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5执2827-1号
申请执行人尼欧迪克(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领航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尼欧迪克(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领航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5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领航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领航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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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