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康晖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075号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4707W。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116229XT。
法定代表人:沈晓平。
被告:徐州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华山路紫薇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674853296U。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审理中,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徐州市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敏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