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国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3民初610号 原告:麻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53765172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麻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麻某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麻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