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24执8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武明星,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霞,女,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交通部门修建的丹阿公路中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市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子沟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此次的土地补偿款239万元中160万元整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东宁市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东宁市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024执8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