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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东宁县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林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张彬,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东宁县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明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宁市林园管理中心,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张彬、东宁县恒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林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