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91民催2号 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西新政路***17号商业街北楼第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Q15PL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60005121734065、票面金额为346295.4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2日、出票人为烟台捷文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再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91民催2号 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枣乡街西新政路***17号商业街北楼第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Q15PL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60005121734065、票面金额为346295.4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2日、出票人为烟台捷文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聊城吉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再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