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禹州市亿***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1466号
原告:禹州市亿***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亿***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亿***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亿***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冬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文嘉
书 记 员 董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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