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5146769H。
法定代表人:柳世震。
被执行人: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晨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军。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8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建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5942.38元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时冻结其银行存款3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8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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