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侯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5146769H(1-1)。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邓学锋,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治权,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学锋、张治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执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邓学锋、张治权、***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财产455847.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邓学锋、张治权、***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邓学锋、张治权、***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2021年1月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1月5日、1月26日、4月7日,5月11日、5月29日、6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将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313.11元予以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邓学锋持有郑州市嵩峰古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得广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邓学锋名下车牌号为豫A×××××起亚牌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红旗牌、豫A×××××洛嘉牌机动车均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3月25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6月1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5月14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未发现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对四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73391.2元,实际实现债权8313.11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四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帅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元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