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侯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5146769H(1-1)。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邓学锋,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治权,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学锋、张治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邓学锋持有郑州市嵩峰古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得广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邓学锋持有郑州市嵩峰古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得广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帅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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