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8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与开元路交叉口龙城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城东环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8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