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239号
申请人:***,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申请人: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43号楼1-3-2。
法定代表人:曲永武。
以上当事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518446元。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518446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有效期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保全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云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