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7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43#楼1-3-2。
法定代表人:曲永武。
***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案字(2021)第6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88761.5元,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豪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62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郭克臣
审判员  吕乃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