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荔民初字第4543号

原告: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70578-3。

法定代表人:林海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01、02、03室、9层、10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815416-5。

法定代表人:洪清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春,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慧英,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63号大院自编8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411P。

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莆田附属医院”)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公司”)、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以下简称“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4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被告福建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被告广东粤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轻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慧英、陈家春到庭参加前二次的庭审诉讼,最后一次庭审诉讼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附属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共同赔偿给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用4898554元(整改、修复费用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并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给莆田附属医院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2.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共同赔偿给莆田附属医院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的医疗费等赔偿款损失234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28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六建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6462822元,工程由门诊楼、医技楼和办公楼组成,分地上6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3800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3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37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工期为645天,合同还对具体的承包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另外,该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由福建轻纺设计院承接,双方于2006年8月1日签订《建设施工勘察合同》,于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工程监理,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福建轻纺设计院完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纸,福建六建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于2011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莆田附属医院,2012年3月工程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后,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坪发生沉降,沿一楼大堂四周柱承台往内沉降逐渐加大,日积月累,出现明显可见的“锅底”现象,初步估计在30公分以上。同时,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外地坪整体也发生沉降,因地坪沉降造成室内外排水、排污等管道断裂、损坏等次生质量问题。另外,门诊医技综合楼屋面漏水、玻璃幕墙破裂、双层夹胶屋面玻璃破裂等质量问题。为解决上述工程质量维修问题,莆田附属医院于2012年11月30日与福建六建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福建六建公司同意由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维保期间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莆田附属医院先垫付,待保修期满后从质保金中扣除。莆田附属医院已委托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维修,陆续支出保修费共计133.9万元。同时,因地坪下降,门诊医技综合楼大堂内发生两起就医病人滑倒受伤事件,莆田附属医院因此承担了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23445元。为此,莆田附属医院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情况,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组织建筑方面专家、参建各方研究工程整改、修复方案,但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为尽快落实整改,消除社会各种负面舆论,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工程咨询中心对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双方签订《项目咨询合同》,委托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修复项目工程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修复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5年10月8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修复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修复工程预算价为3559554元,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维修费用133.9万元不含在内,合计维修所需费用为4598554元。综上所述,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第1店第(7)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的28天内结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应在保修金内扣除。”、第35.2条第(2)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由承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符合规范,福建轻纺设计院地质勘察及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广东粤能公司未尽监理责任,是造成该项目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故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应共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整改、修复义务,承担整改、修复的费用,并赔偿给莆田附属医院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的医疗费等赔偿款23445元。

福建六建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莆田附属医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福建六建公司有过错,应当驳回莆田附属医院的诉讼请求。1、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09年5月28日,福建六建公司与莆田附属医院签订合同,约定: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六建公司,工程中标价为106462822元,总建筑面积约为41837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工期645天等;上述事实有合同等为证,且莆田附属医院及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也无异议,该事实足以认定。2、福建六建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合同签订之后,福建六建公司依约于2009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0日竣工;2011年12月30日,经莆田附属医院、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等多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上述事实有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证。3、没有证据证实“医技综合楼”的室内地坪发生沉降与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有关。首先,如上所述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其次,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符合建设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5项规定,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0(密实度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法和检查实验记录);而本案填土的密实度的设计要求为0.93,通过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质量监督机构检验,福建六建公司在“医技综合楼”室内的填土的密实度均超过0.93,密实度超过设计要求;其三,莆田附属医院是把“三通一平”的地表现状交给福建六建公司,也就是说,有4.53米的填土是由莆田附属医院自行完成的,而这4.53米的填土莆田附属医院没有经过任何的压实工艺处理;其四,根据福建轻纺设计院提供的勘探报告,地表下有13.13米厚的淤泥,而设计单位面对这么厚的淤泥层,并没有经过特别的设计;因为,“医技综合楼”地下有设计地下室部分没有出现地坪下降现象;其五,根据福建省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现场勘测,主要的原因可能是“软土地基未作处理,淤泥质粘土(厚度大于8米)在新填土及地面活载等外力作用下固结排水及流动”所致,因此“医技综合楼”的室内地坪发生沉降并非福建六建公司施工质量所致。

福建轻纺设计院辩称,其不存在任何过错,莆田附属医院诉求不存在事实依据。1、福建轻纺设计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设计也是合格的,本案之所以出现沉降,莆田附属医院至今尚未查清,但可以肯定的是福建轻纺设计院是没有责任的;2、福建轻纺设计院还帮助莆田附属医院进行过勘验,发现地坪回填是由大量建筑垃圾回填的,这是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莆田附属医院没办法证明事故原因是由谁造成的,贸然起诉福建轻纺设计院,要求赔偿,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广东粤能公司辩称,1、莆田附属医院所述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莆田附属医院的诉讼请求;2、广东粤能公司是按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监理,本案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3、本案截止目前为止,莆田附属医院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质量存在问题。综上,应驳回莆田附属医院诉求。

莆田附属医院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09年5月28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施工项目发包给福建六建公司,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6462822元,工程由门诊楼、医技楼和办公楼组成,分地上6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3800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3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37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工期为645天,合同还对具体的承包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证据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于2006年8月1日将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福建轻纺设计院完成;

证据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于2009年7月31日将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监理工作委托广东粤能公司完成;

证据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于2006年10月完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证据五、《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

证据六、《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汇报》、《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映》、现场照片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将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坪等质量问题上报给莆田市政府、莆田市住建局,但至今仍无法解决;

证据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目咨询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造价提供咨询服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委托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委托莆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据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房屋建筑维修协议》、《建筑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为解决工程质量维修问题,莆田附属医院于2012年11月30日与福建六建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福建六建公司同意有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维保期间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莆田附属医院先垫付,待保修期满后从质保金中扣除;莆田附属医院已委托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维修,陆续支出保修费共计133.9万元,保修费经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造价审核;

证据九、《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因地坪下降,门诊医技综合楼大堂内发生两起就医病人滑倒受伤事件,莆田附属医院因此承担了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23445元;

证据十、《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29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通过莆田附属医院提交的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据十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25日,莆田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审查通过原告提交的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证据十二:《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12月4日,莆田市财政局对原告提交的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预算完成并出具审核结论,审定预算价为人民币3189280元;

证据十三、《莆田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12月1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的报建手续;

证据十四、编号019、020、042、123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福建六建公司在地坪施工阶段向莆田附属医院反映增加施工措施,莆田附属医院采纳后及时向福建轻纺设计院转达,福建轻纺设计院对此也进行设计变更,福建六建公司按变更的方案进行施工,该过程中设计变更、施工是否符合规范,应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证据十五、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该证据与证据七一致)以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该证据与证据十一一致)复印件一组(证据十五是应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供质证后用于鉴定所需),欲证明:地坪沉降的修复图纸已经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复设计,设计图纸已经由图审中心审核通过。

证据十六、2009年10月16日《现场签证单》(编号土建006)及附件共计6张复印件、照片复印件一组,欲证明:福建六建公司回填的深度在地下三米左右的范围;

证据十七、《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病房大楼岩土工程勘察说明》(新提供的证据)、《勘探点位置图》、《工程地址坡面图9-13》(该二份证据材料已包含在证据四中)复印件一组,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建设用地回填土的高度现状,可以进一步佐证福建六建公司的回填土的深度是两米多。

福建六建公司对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一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工程款项未付清,其中部分项目有增加。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若勘察不准确,也可能造成设计缺陷,但勘探数据是否真实完整不清楚。对证据六中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六中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责任方承担修复义务,不一定必须委托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莆田附属医院自己承担。对证据八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对《房屋建筑维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明内容也有异议;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意见书》的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发票是由莆田附属医院开具的,是否发生事故福建六建公司不清楚。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应由责任方修复整改,扩大损失部分不应由责任方承担。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无法证明沉降原因。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无异议。对证据十五的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实际上“三通一平”包括桩基也不是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而是由其他公司施工的,所以即使地面沉降与回填土有关系,也不是福建六建公司的责任。对证据十六的对《现场签证单》及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个签证单的图纸上回填是室外的,而本案的地表沉降是室内的,二者不同,这份证据也证实了福建六建公司在庭审中所陈述的事实,工程是从地平-0.75米开始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0.75米以下的回填不是福建六建公司填的。对证据十七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查,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是福建六建公司填了二米多,莆田附属医院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福建六建公司填的,勘探应是在施工前的初期勘探,在勘探后填土主要是莆田附属医院自己组织的。

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这份合同其并未参与,对其他情况不清楚。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需要强调的是福建轻纺设计院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是仲裁。对证据六中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汇报》、《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映》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福建轻纺设计院认为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权威机构提出的;夯实密度不够,能够证明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当;照片的形式不完备,从图片可以看出,回填的材料存在大量建筑垃圾,属于福建六建公司的责任。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这一切责任都不是由福建轻纺设计院造成,另外莆田附属医院另行委托设计修复的一切支出是否为必要支出不清楚,不应由福建轻纺设计院承担。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福建轻纺设计院没有参与签订,不知情,无法确定真实性。对于支出,应由保修单位支出。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是由地面沉降引起的事故。对证据十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是福建轻纺设计院过错造成地面沉降,责任不应由福建轻纺设计院承担。对证据十一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是我方过错造成地面沉降,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不论这些费用是否合理,都与福建轻纺设计院无关。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报建表不能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的过错和责任。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原件后确认,其中编号020工作联系单没有设计单位的原件,需强调的是,根据原设计如果不做软基处理,沉降在2厘米左右,鉴于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同意加设钢精网,原设计符合设计规范,是否加设钢精网对地坪沉降并无关系。对证据十五的真实性有异议,施工图纸没有加盖图审单位的审核章。对证据十六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且该证据发生于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之间,与福建轻纺设计院无关。对证据十七的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广东粤能公司对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工程款项未付清,其中部分项目有增加。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若勘察不准确,也可能造成设计缺陷;广东粤能公司已按合同履行约定;根据勘察报告,建设工地地下存在6至8米的淤泥层,可能是导致下沉的原因。对证据六中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关于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汇报》、《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映》,同意福建六建公司的质证意见,这两份证据存在主观意见,不能客观证明,应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该照片不能反映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证据都是在广东粤能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费用支出的必要性无法证明。对证据八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对《房屋建筑维修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意见书》的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发票是由莆田附属医院开具的,是否发生事故广东粤能公司不清楚。对证据十的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广东粤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广东粤能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广东粤能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已实际履行职责,该费用不应由广东粤能公司承担。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由法院查明,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无异议,广东粤能公司在监理过程中,配合建设单位,积极进行建立在职责;从联系单中福建轻纺设计院同意变更设计的意见中看,福建轻纺设计院应该知道存在较厚的淤泥层,可能发生沉降,本案发生沉降是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对证据十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具体由法院认定。对证据十六的《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该证据可以证实当时室、内外的高差很大,通过室外的回填与室内的地坪水平,说明当时室内的标高已经达至-0.75米;对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广东粤能公司对室内-0.75米以下的填土并没有负责监理。对证据十七的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查,该证据是在本案开工前所作勘查,不能证明回填土施工后期是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均有原件核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且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对证据一、十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十四的证明对象无异议,对证据六、八、十的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据七、九、十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举证反驳;广东粤能公司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证据一、六、十、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据七、八、九、十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举证反驳,且上述证据除证据九外与本案均存在关联,故本院对上述所有证据(除证据九外)的真实性、合法性予、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莆田附属医院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据病人摔倒与存在本案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十五是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补充的,证据十五中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与证据七一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与证据十一一致,存在重复提供,但证据十五中的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虽为复印件,但经本院通过工商网站查询,信息内容一致,且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对该《营业执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于上述有效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福建六建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本案讼争的工程经验收合格;

证据二、《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大楼土壤压实相关报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大楼的地面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和设计要求;

证据三、《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门诊大厅地面沉降计算》、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呈阅件解决情况的反映》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造成地面的沉降的原因是“软土地基未作处理,淤泥质粘土(厚度大于8米)在新填土及地面活载等外力作用下固结排水及流动”引起的;

证据四、《工作联系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施工单位在2009年10月5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可能存在问题,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函要求变更设计,但莆田附属医院将该工作联系单退换给福建六建公司,当时地坪是莆田附属医院整平的;

证据五、《施工日志》复印件一组,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依约施工;

证据六、《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基础平面图-结构施工图》(图号07223S-1G-02)复印件一张,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只填土不会超过1.3米;

证据七、2009年3月10日的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一组、2007年3月21日、5月21日的莆田附属医院新区工程地方预算技术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协议书、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页截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一组,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是在地坪以下0.75米开始回填土施工,-0.75以下的回填并不是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

莆田附属医院对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验收报告仅是行政管理上的手段,在证据上仅是初步的形式上的证据,客观上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已经推翻了竣工验收报告、压实报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该验收报告、压实报告仅是抽样式的验收方式,不能全面反映合格,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福建六建公司对证据三的单方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对证据四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回填近3米是否由莆田附属医院回填,需要庭后向莆田附属医院核实;福建六建公司主张莆田附属医院将联系单退回给福建六建公司,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莆田附属医院收到联系单后,及时向福建轻纺设计院转达,福建轻纺设计院有进行变更。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无异议;施工日志是单方制作的,仅仅记载对一层地面土方进行回填、整平等,并未记录该工序的过程,包括回填的材料、整平等是否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和行业规范,所以应以工程鉴定为准。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根据图纸就证实回填土的深度。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0.75米以上的回填工程是属于发包时合同内的工程量,实际上福建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回填工程量,具体以现场签证单为准确;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回填土的工程量范围至少在-3米左右的深度。

福建轻纺设计院对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地坪沉降,不排除是地址灾害导致的原因。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通过现场取样以及相关证据,证明福建六建公司在回填土时,没有按照要求用素土回填,导致回填层不够密实,福建六建公司违规操作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应承担责任。对证据三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通过《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门诊大厅地面沉降计算》,说明福建轻纺设计院设计符合规范;对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呈阅件解决情况的反映》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住建局并非权威的鉴定机构,该结论不能作为认定福建轻纺设计院有过错的证据。原先对证据四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之后提出了异议,1、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莆田附属医院没有同意福建六建公司的内容;2、福建轻纺设计院没有收到莆田附属医院的联系单,而且没有经过莆田附属医院的同意,福建轻纺设计院不能擅自变更设计(但之后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庭审中莆田附属医院也不能确认该联系单的真实性,福建轻纺设计院并未收过该联系单,该联系单有可能是事后制作)。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系福建六建公司单方出具的,且不能证明内容真实,即使其记录的内容符合当时情况,也不能证明施工质量符合法定要求,要根据鉴定结论为准。对证据六、七未发表质证意见。

广东粤能公司对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二广东粤能公司参与了整个试验的见证,已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证据五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但施工日志是福建六建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证据六图纸的真实性、证明对象无异议,本案监理单位进场时,回填土已经施工完毕,不在监理范围内。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与广东粤能公司的监理合同能相印证,地基以上的是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地基以下的广东粤能公司不负责监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均有原件核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莆田附属医院、广东粤能公司对一、二、三、四、六、七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证据一、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且该些证据的来源合法,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七中除《工程量清单》比较清晰外,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来源不明,虽然福建六建公司指出证据原件在莆田附属医院处,但莆田附属医院没有承认,也未向本院提供原件核对,致使本院无法看清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五《施工日志》虽系福建六建公司单方制作,但这也系其职责所在,莆田附属医院、福建轻纺设计院虽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施工日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述有效的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福建轻纺设计院为证明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回复函》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设计院的设计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莆田附属医院建设的大楼楼面沉降系福建六建公司回填不实、施工不当等原因所造成;

证据二、《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门诊大厅地面沉降计算》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若福建六建公司按设计院的设计按图施工,只会造成2厘米的沉降,属于合理的数值,不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证据三、《室内装修表》、《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设计院的设计是科学的,不存在过错;

证据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未按设计要求用素土回填,其大量使用建筑垃圾等进行回填,导致回填层不实,使莆田附属医院大楼楼面出现沉降,该过错不在设计院;

证据五、《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过错地面沉降原因的恢复函》及《房屋建筑、市政过错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表》、《照片》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设计院设计符合规范,已由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本案福建六建公司未按设计要求用素土回填,其大量使用建筑垃圾等进行回填,导致回填层不实,使大楼楼面出现沉降,该过错不应由设计院承担;

证据六、《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补勘说明》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未按设计要求用素土回填,其大量使用建筑垃圾等进行回填,导致回填层不实,使大楼楼面出现沉降,该过错不在设计院;

证据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

证据八:《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回复函(闽建轻[2015]10号)》(与证据一是一致的)、《图纸》复印件一组(证据八是应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供质证后用于鉴定所需),以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的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莆田附属医院对福建轻纺设计院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回复函内容仅是福建轻纺设计院单方内容,工程原因是多因一果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真实,无法确定。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设计是否真实、合理,应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对证据四、五、六、七、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不存在过错,大量回填土可以证明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职责。证据五仅是福建轻纺设计院单方做出的材料,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应以鉴定结论为准,仅以该份材料不能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不存在过错。福建六建公司未按设计内容进行回填是沉降的原因之一,应以鉴定结论为准,不能证明福建轻纺设计院已履行职责,不能排除设计跟地坪下沉存在因果关系。

福建六建公司对福建轻纺设计院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二、三不符合民事证据特征,属于福建轻纺设计院的书面答辩。对证据二的证明对象有异议,福建轻纺设计院的计算不能成立,不符合实际。对证据四、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特征,属于福建轻纺设计院的单方辩解。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履行合同与履行复核合同约定是两码事。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认定。

广东粤能公司对福建轻纺设计院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至七的质证意见与福建六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八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轻纺设计院提供的证据一、二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特征,不属于民事证据;证据中的《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回复函(闽建轻[2015]10号)》与证据一是一致的,也不属于民事证据。证据三有原件核对,莆田附属医院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虽然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有提出异议,但未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四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中给本院的回函不属于民事证据,附件的图片等没有原件核对,故对该组材料不予确认。证据六有原件核对,莆田附属医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七有原件核对,且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八中的《图纸》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述有效的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广东粤能公司为证明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已经验收合格,报告已经履行全面了监理的职责,不存在过错;

证据二、《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土壤击实检验报告和综合楼土壤压实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报告在监理过程中尽到了监理职责;

证据三、《工作联系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施工单位在2009年10月5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可能存在问题,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函要求变更设计,但莆田附属医院将该工作联系单退换给福建六建公司,当时地坪是由自己整平的;广东粤能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莆田附属医院向福建轻纺设计院联系解决;

证据四、《监理日记》复印件一组,欲证明:其依约进行监理。

莆田附属医院对广东粤能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无法证实监理单位全面履行义务。对证据二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抽样调查只是反映局部情况,无法反映全部情况,回填土出现大量建筑垃圾可以初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监理单位没有尽到职责。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近三米的回填是否由莆田附属医院回填,庭后核实;莆田附属医院接到联系单后,及时向福建轻纺设计院转达,福建轻纺设计院也进行设计变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一是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定,二是监理日记的记载值班人员签字是同一个人名字,但上面记载内容笔迹不是同一个人的;对关联性无异议,这个材料证实了监理单位在监理的过程中并未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发现一层土方回填、整平等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具有过错。

福建六建公司对广东粤能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当时福建六建公司回填时是从其他地方取土回填,没有建筑垃圾。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认定。

福建轻纺设计院对广东粤能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关系良好,可能发现福建六建公司采用建筑垃圾回填而隐瞒不报,存在监理过错。证据二的实验报告不具客观性、准确性,不能证实达到压实要求,也不能证明广东粤能公司履行监理职责。对证据三《工作联系单》,福建六建公司已举证过,原先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该份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通过刚才的举证、质证情况,福建轻纺设计院认为福建六建公司和广东粤能公司两者关系密切,故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庭审中莆田附属医院也不能确认该联系单的真实性,福建轻纺设计院并未收过该联系单,该联系单有可能是事后制作。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监理日记是单方制作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福建轻纺设计院的设计无任何缺陷的情况下,本案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本案监理应存在监管失察之责,且监理日记不完整,无法证明其监理全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能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有原件核对,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六建公司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福建轻纺设计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虽对证据二、三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且这些证据来源合法,与本院存在关联,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四《监理日记》虽系广东粤能公司单方制作,但这也系其职责所在,且福建六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莆田附属医院、福建轻纺设计院虽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反驳,故本院对该《监理日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述有效的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向各方当事人出示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原因和沉降地坪修复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并由各方发表意见。

莆田附属医院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因地坪下沉造成的大理石破坏鉴定报告采用的是普通大理石,但是客观上被破坏的大理石价格高于普通大理石,差价有43万元左右。

福建六建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存在问题。

福建轻纺设计院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关于修复费用,鉴于福建轻纺设计院没有过错,故不应由福建轻纺设计院承担。

广东粤能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与福建六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莆田附属医院与广东粤能公司签订的是施工监理合同,广东粤能公司所负的监理范围不含地基,所以本案工程所涉的填土部分在整个施工过程,广东粤能公司并未监理,根据广东粤能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报告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的80公分填土符合建筑规范,所以本案与广东粤能公司无关。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诉、辩和本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本院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06年8月1日、3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发包给福建轻纺设计院,双方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各一份。合同签订后,福建轻纺设计院按约完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纸。2006年10月份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所附的工程地质剖面图(9-13)显示最低和最高的岩土层分别为4.4米和5.7米,而设计地面整平标高为7米(黄海高程)。

2009年5月28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六建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闽六建(2009)工合字第018号]一份,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由门诊楼、医技楼和办公楼组成,地上6层,地下一层、建筑总高度为23.95米,地上建筑面积3800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3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37平方米(施工图纸中的内容并结合工程量清单及说明);2、承包范围:按经审批的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包括:土建、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净化系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具体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施工图纸为准;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45天;4、中标价款为106462822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包干,包工包料,工期为645天;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后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的28天内结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就在保修金内扣除,如在交付使用后的头一年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结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扣押该部分的保修金;6、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顺序依次为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2009年7月31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上述施工工程的监理工程发包给广东粤能公司,双方签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本合同自2009年7月31日开始实施;2、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3、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4、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5、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按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等现场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其中有土建、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全过程监理(除桩基工程外)。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福建六建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设备于2009年10月16日开工。但在2009年10月5日,福建六建公司认为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整个场地土质松软,容易沉降,建议增加一层结构板,防止地面下沉,并制作《工程联系单》(编号014)。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联系单上签署“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但该联系单上没有莆田附属医院和福建轻纺设计院的意见。

2009年10月1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现场签证单》(编号土建006),载明由于建设单位室外总体尚未招标,由于室内外高差大,为了不影响正常施工,其对室外土方回填已施工完毕,具体做法如下:土(石)方回填,回填至-0.75(室外地坪)……等内容。广东粤能公司意见为“经审核总回填数量为12622.2立方,综合单价20.57元每立方,合计229176元”。后,莆田附属医院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盖章确认同意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该《工作联系单》所附材料有莆田附属医院、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图纸一份,工程黄海标高为8.050米,图中阴影部分均为需要回填的部位,回填的宽度沿建筑物外围延伸10米,回填至-0.75米(相对标高);编号1-15的点为现场实测点,采用黄梅标高标注,阴影部分回填前的平均相对标高为-2.955米。

2010年1月1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19)建议加设一层钢筋砼地面,防止地面开裂、下陷。2010年1月18日,广东粤能公司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意见为“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确认。具体做法请出具设计变更单。”。2010年2月4日,莆田附属医院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请设计单位及时回复。”。尔后,福建轻纺设计院回复“已修改,详见07223S-1J修改通知单第3号”。2010年5月12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42)确认于2010年2月1日收到编号为07223S的设计变更单,并提出关于一层候药大厅、主门厅、门诊药房、阳光医院街、外科候诊、儿科候诊等地面加双层双向钢筋,其在安排该部分施工,因变更上标注部位不明确,现报上具体轴线部位给予明确:阳光街、外科候诊、儿科候诊为L-E轴交20-30轴;……等内容。广东粤能公司回复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确认。福建六建公司回复请设计单位尽时回复。福建轻纺设计院最后在该在联系单上回复“同意”,明确同意了福建六建公司提出的具体轴线部位。

2010年1月2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20),确认经设计院完善设计后,在轻质隔墙下增加一道基础梁。

2010年11月1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123)提出一层急诊净化地面由于原设计未考虑下地下回填土高达2米多,且原地下为淤泥及杂填土,存在软弱下卧层,造成该部位地面下沉、开裂,应建设单位要求在该部位进行砂石回填夯实,中间增加一道纵横双向暗梁加强,并增设单层双向,面层浇捣C20砼垫层1500mm,请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增加的施工量,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广东粤能公司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确认”。莆田附属医院回复“请设计单位及时回复”。福建轻纺设计院回复“同意上述做法”。

涉案整个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2012年3月工程投入使用。莆田附属医院向福建六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6379258.26元。涉案工程投入运营后,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坪发生沉降,逐日渐渐下沉,沉降现象用肉眼可见。同时,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外地坪整体也发生沉降。为解决上述工程质量维修问题,2012年11月30日,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福建六建公司同意在原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基础上,再承担延长质量保修期两个月的保修费用(即质量保修期起算日为2012年3月1日),保修款的结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但期延长质量保修期两个月的保修费用,双方在清算保修期款时,莆田附属医院有权再适当增加扣留保修款;2、福建六建公司同意委托莆田附属医院指定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维保期间的维保工作,其发生的保修费用福建六建公司同意由莆田附属医院先垫付,待保修期满后,从莆田附属医院扣留的福建六建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款(工程总造价的5%)中扣除;等等。2012年12月10日,莆田附属医院与案外人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维修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保修工作内容: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装修工程;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4、医院小区的给排设施、道路、化粪池、围墙等配套工程;以上2、3、4项保修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协议自2012年12月26日生效,等等。为此,莆田附属医院共花费了1126334.44元的修复费用。

2014年8月23日,莆田附属医院向莆田市政府张丽冰副市长书面呈报关于莆田附属医院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提交了《呈阅件》。2014年10月3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向张丽冰副市长呈报关于《呈阅件》解决情况的反馈,该反馈第二点第1小点载明:门诊医技综合楼(无地下室)室内地坪沉降,沉降情况明显且较均匀,沉降量较大,初步估计在50公分以上,从定性角度看,可能的原因:1、软土地基未作处理,淤泥质粘土(厚度大于8米)在新填土及地面活载等外力作用下固结排水及流动;2、填料材质不符合及夯填密度实度不够;3、工后沉降;等等内容。

为了修复工程,莆田附属医院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2015年4月2日,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莆田附属医院委托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设计。同时,2015年4月份,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莆田市工程咨询中心)对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双方签订《项目咨询合同》一份。

莆田附属医院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关于申请审批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015年5月29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出《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项目建议书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财政局对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进行预算,莆田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出《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莆市财建审预(2015)191号]。同年12月1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

莆田附属医院认为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对涉案工程发生沉降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本院。

审理期间,莆田附属医院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地坪发生沉降的原因进行鉴定;2、对莆田附属医院所主张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排水、排污等管道断裂、损坏等次生问题是否系地坪发生沉降造成的进行鉴定;3、对莆田附属医院所主张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屋面漏水、玻璃幕墙破裂、双层夹胶屋面玻璃破裂等质量问题的是否系地坪发生沉降造成的进行鉴定;4、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排水、排污等管道断裂、损坏及门诊医技综合楼屋面漏水、玻璃幕墙破裂、双层夹胶屋面玻璃破裂各项质量问题分别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5、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发生沉降的地坪的整改修复方案及相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后启动鉴定程序,各方当事人摇号选取了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之后,莆田附属医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鉴定内容,将上述总计5项鉴定事项变更为2项鉴定事项,即:1、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坪发生沉降的原因进行鉴定;2、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楼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发生沉降的地坪的整改修复方案及相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原因和沉降地坪修复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鉴定意见为“1、通过审阅分析送鉴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勘验检测的结果,综合分析判断受鉴工程室内地坪沉降的原因是受鉴工程采用建筑垃圾回填,回填层的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引致地面沉降,同时致使地面水沟、地下管道等产生破损,雨污水长期渗流至建筑垃圾回填层及其下各层,相互作用影响导致目前受鉴工程的室内地坪沉降。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加固修复方案,参考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估算受鉴工程地面沉降加固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捌仟零贰拾贰元整(¥2698022)”。另,鉴定意见书中体现鉴定机构开挖涉案工程所在位置的三个点,深度分别为-2.6米、-2.8米和-3米。莆田附属医院为此花费鉴定费2251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但施工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可适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门诊医技综合楼地坪等发生沉降,已经明显说明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至于是何原因造成的,莆田附属医院因无法最终确认,故将福建六建公司、福建轻纺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诉至本院。案经审查,涉案鉴定意见书认为是建筑垃圾回填导致的,估算受鉴工程地面沉降加固修复费用2698022元。门诊楼室内地面整平标高为7米(黄海高程),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提出福建六建公司回填土仅填了门诊楼室内地面整平标高(正负零零,即黄海标高7米)以下0.75米(即-0.75米),其余填土(指-0.75米以下的填土)与福建六建公司无关,并主要以《施工日志》、工程量清单、2009年10月5日《工作联系单》(关于一层地面增加钢筋砼事宜)和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七等证据进行抗辩,经查,涉案工程2009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0日竣工,前后约805天,但《施工日志》仅80多份,明显《施工日志》不完整,无法体现涉案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2009年10月5日的《工作联系单》单上面没有莆田附属医院和福建轻纺设计院意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没有举证其有将该《工作联系单》送交给莆田附属医院,故该《工作联系单》无法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所要抗辩的内容;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在案证据十四编号为019、020、042、123的《工作联系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发现的问题已经由福建轻纺设计院重新设计,并由福建六建公司继续施工;工程量清单并不能证实福建六建公司仅仅回填了-0.75米,因为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证据十七能够证实在2006年10月涉案的地块填土与黄海标高(7米)相差约2、3米不等,然而,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该时间至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的这一期间有其他人对涉案地块室内进行填土施工,故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抗辩福建六建公司仅回填门诊医技综合楼黄海标高-0.75米深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七中除工程量清单比较清晰外,其他证据复印件均不太清晰,甚至模糊无法辨别,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来源不明,没有原件核对,致使本院无法完全看清证据的全部内容,况且该组证据主要是莆田附属医院与案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证实福建六建公司所要主张的其仅回填-0.75米,其余填土是其他人负责的抗辩意见。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福建六建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整改、修复费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的金额为4898554元超出3824356.44元(涉案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加固修复费用2698022元和其已支付给案外人的维修费1126334.44元),其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福建六建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地坪发生沉降,构成违约,故莆田附属医院诉求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莆田附属医院主张因地坪沉降导致病人摔倒而支出赔偿款23445元,但未来进一步举证病人摔倒与地坪沉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主张鉴定意见中对地砖采用的是普通地砖的价格标准,与实际上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使用的大理石价格相差共约43万元,但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未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广东粤能公司抗辩其不负责黄海标高-0.75米以下回填工程的监理,但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广东粤能公司对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范围包括土建,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有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且从工程施工的日常习惯看,施工单位自施工开始,监理单位就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理,广东粤能公司对福建六建公司所有回填工程都应负有监理责任,故莆田附属医院诉求广东粤能公司应对福建六建公司所负的工程整改、修复费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定意见书未提及福建轻纺设计院的设计存在问题,故福建轻纺设计院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福建轻纺设计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莆田附属医院预交的鉴定费225100元应由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3824356.44元,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1064628元;

二、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6元,由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负担9847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859元;鉴定费22510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婷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