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民终1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林爱如,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63号大院自编8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411P。
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70578-3。
法定代表人:林海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01、02、03室、9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9UXC。
法定代表人:叶世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丽、皮慧英,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莆田附属医院)、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以下简称福建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建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广东粤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与孔国锋、莆田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福建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丽、皮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莆田附属医院对福建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莆田附属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造成门诊医技大楼地坪沉降的原因没有查清,致使上诉人蒙受巨额损失。福建建筑设计院在勘探后地表下存在13.13m厚的淤泥层却没有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案,存在重大设计事故。二、一审法院根据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体现在:1、鉴定报告检测点挖至1.5m处的建筑垃圾不是由上诉人福建六建公司回填;2、方成鉴定中心取样的K1孔有大混凝土块等位于回填便道位置,K2、K3孔在硬化场地用厝渣的范围;3、取样的三个孔挖至1.5m处发现建筑垃圾,这个位置在基础管桩桩顶标高位置,福建六建公司并不在这个位置上施工;4、方成鉴定中心并不熟识施工措施也不懂得现场实际施工原理,草率地作出结论。三、一审法院对于土方回填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没有查清,将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强加给上诉人,难以服判。福建六建公司承包之前,莆田附属医院将土方回填工程发包给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丰泽建筑公司)和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涵江建筑公司)等公司施工,莆田附属医院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莆田涵江建筑公司用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四、一审法院对福建六建公司实际施工的内容没有查清,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莆田附属医院一审提交的证据十七能够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回填近3m,但该组证据系室外回填的证据材料。(1)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大楼的基础平面图设计要求桩顶标高是黄海高程6.45m,室内标高黄海高程8.05m-承台面标高0.7m-承台高度1m=6.35m+桩顶标高为承台底标高0.1m=施工完工后的桩顶标高6.45m。管桩施工以前场地高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要比桩顶标高提高1m左右,桩机才能行走,不至于破坏已完工的工程桩。设计桩顶标高是6.45m+提升1m=7.45m才是打桩的必要条件;(2)本案地块在打桩之前,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城厢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本案地块的填方量,该院测量成果以现状场地平整到黄海高程7.52m处需要填方量45890.5m³,莆田附属医院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土石方45890.5m³的合同证实履行测量时黄海高程7.52m。五、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馈》,也是导致错判的原因。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可以印证福建建筑设计院设计存在错误,即地面沉降的原因因淤泥层而引起,而福建建筑设计院在设计时忽略了软土地基。一审法院与方成鉴定中心均回避了这个问题。六、上诉人施工过程中按约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不存在违约情况。讼争工程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莆田附属医院使用。七、一审判决福建六建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违约金、修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应予以纠正。
广东粤能公司辩称:同意六建公司的上诉意见。
莆田附属医院辩称:福建六建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福建六建公司施工范围为正负零零负2-3m以上不等,其诉称仅承包-0.75m以上回填土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建设用地三通一平后,福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二建公司)负责打桩施工,此后,莆田附属医院将建设用地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桩承台、基础梁及以上回填土工程。体现在:1、建设用地交付现状照片可以看出,福建二建公司打桩完后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此时施工现场的地面明显低于桩顶。在福建六建公司完成桩承台、基础梁后,基础梁下面仍然是空的,没有回填土;2、根据二审补充提交的《基础平面图》记载的承台表1可以看出,承台高度为1m的有66根,1.95m的有135根,1.5m的有33根,1.7m的有2根,桩承台与基础梁基本平行,基础梁上方距离地面正负零零还有0.75m的距离,据此推算出承台底部最高离地面为1.95m+0.75m=2.7m,最低离地面1m+0.75m=1.75m,故施工现场的地面离设计地面整平标高约2、3m不等。二、福建六建公司主张鉴定取样检测点位于运输便道、施工用地范围,系由莆田附属医院用石渣、建筑垃圾平整的,缺乏依据。三、对于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四、泉州丰泽建筑公司、莆田涵江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与本案无关。五、《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馈》仅是对地坪沉降原因的推测,不能作为沉降原因的定案依据。六、讼争门诊医技综合楼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客观上已发生沉降,足以说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福建六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七、工程量清单不足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仅施工-0.75m回填部分。因为工程发包时,工程量清单的制作是预设施工地面已回填至基础梁位置作为前提,施工地面是否需要回填至基础梁位置还得由中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后,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调整工程量,故工程量清单不足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的主张。
福建建筑设计院辩称:一、一审法院委托方成鉴定中心对本案涉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书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1、福建建筑设计院经勘察提供的地质等勘察成果真实、准确,依此做出的设计文件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地面沉降以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根据方成鉴定中心为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导致莆田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的原因是施工单位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回填所致,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二、福建建筑设计院,在室内地坪沉降事发之后,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去应对、处理,出动人员主动配合查明事实真相。在施工中发生地面下沉时,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已尽到勘察、设计单位的义务,并配合进行实地开挖、查勘,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去处理事件。综上,福建建筑设计院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广东粤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莆田附属医院对广东粤能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凭莆田附属医院单方陈述,在无有效证据证实情况下,认定医技楼室内回填土工程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和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明显偏袒莆田附属医院。主要体现在: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约定“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全过程监理(除桩基工程外)”,说明广东粤能公司进行监理时,室内回填土和桩基工程已完工,室内回填土工程不在广东粤能公司的监理范围内。广东粤能公司仅负责室内回填土范围为地面以下-0.75m范围,根据《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土壤击实检验报告和综合楼土壤压实度检验报告》可以看出,压实度达到了设计要求,广东粤能公司并未失职;2、案涉室内回填土工程系工程预算外项目,对于工程预算外的项目的增项应经过莆田附属医院和上诉人共同施工增项签证确认,而本案并没有相关签证;3、在案证据《现场签证单》(编号土建006号)、《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大楼土壤压实相关报告》可证实广东粤能公司仅负责地表以下-0.75m回填土部分。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123)载明的内容,可知在涉案工程设计之前,莆田附属医院已完成2m多的回填土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工程地方预算技术报告》、《协议书》、《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页截图》等证据,可证实莆田附属医院将讼争回填土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尚未确定广东粤能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4、一审认定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该时间至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的期间有其他人对涉案地块室内进行填土施工,故对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明显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若莆田附属医院主张涉案回填土工程系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广东粤能公司监理,应由莆田附属医院举证证明,若莆田附属医院无法举证证实地面-0.75m以下部分回填土工程系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案涉工程造成地坪沉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是室内回填土采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个问题造成的。根据《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馈》的内容可知,经过莆田市住建局勘验后地面沉降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软土地基未作处理,一个是本身地质原因。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对回填土进行现场开挖勘验,未对地质原因造成地面下沉参与度进行分析,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123)载明的内容显示,地面沉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福建建筑设计院未考虑到地下回填土高达2m多,且原地下为淤泥及杂填土,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案涉回填土工程地面以下-0.75m以下的室内回填土工程并不是由上诉人负责监理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福建六建公司共同赔偿莆田附属医院整改、修复费和违约金是错误的。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的约定,广东粤能公司最高的赔偿数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一审法院无视该约定,依据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直接判决广东粤能公司共同承担3824356.44元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福建六建公司辩称:一、广东粤能公司的上诉内容也进一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只是负责地面以下-0.75m范围内回填土工程。二、从广东粤能公司的监理范围可证实整个涉案工程存在深厚的淤泥层,福建建筑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深厚的淤泥层是造成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三、福建六建公司同意广东粤能公司主张的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支持莆田附属医院的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于向市政府反映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本案反映客观事实的重要证据,且从广东粤能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福建六建公司在本案施工过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辩称: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监理合同时,室内回填土并未完工,室内回填土地面以下-0.75m部分属于合同外增加的项目,系福建六建公司的施工范围,应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二、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中标价所包括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范围内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监理报酬按监理单位投标费率相应调整”,虽然没有增项签证单,但这也不能成为广东粤能公司免责的理由,监理公司应负责增项签证工作,增加的项目也属于广东粤能公司的监理范围。三、莆田附属医院已提供证据证实福建六建公司的施工范围不仅仅包括地面以下-0.75m部分,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广东粤能公司对讼争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范围包括土建,当委托人发现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广东粤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福建建筑设计院辩称:与其对福建六建公司的上诉所作的答辩意见一致。
莆田附属医院一审起诉请求:1.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建筑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共同赔偿给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用4898554元(整改、修复费用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并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给莆田附属医院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2.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建筑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共同赔偿给莆田附属医院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伤害而承担的医疗费等赔偿款损失234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建筑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8月1日、3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发包给福建建筑设计院,双方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各一份。合同签订后,福建建筑设计院按约完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设计图纸。2006年10月份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所附的工程地质剖面图(9-13)显示最低和最高的岩土层分别为4.4m和5.7m,而设计地面整平标高为7m(黄海高程)。
2009年5月28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六建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闽六建(2009)工合字第018号]一份,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由门诊楼、医技楼和办公楼组成,地上6层,地下一层、建筑总高度为23.95m,地上建筑面积38003㎡,地下室建筑面积3384㎡,总建筑面积41837㎡(施工图纸中的内容并结合工程量清单及说明);2、承包范围:按经审批的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包括:土建、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净化系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具体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施工图纸为准;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45天;4、中标价款为106462822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包干,包工包料,工期为645天;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后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的28天内结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就在保修金内扣除,如在交付使用后的头一年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结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扣押该部分的保修金;6、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顺序依次为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2009年7月31日,莆田附属医院将上述施工工程的监理工程发包给广东粤能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本合同自2009年7月31日开始实施;2、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3、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4、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5、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按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等现场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其中有土建、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全过程监理(除桩基工程外)。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福建六建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设备于2009年10月16日开工。但在2009年10月5日,福建六建公司认为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整个场地土质松软,容易沉降,建议增加一层结构板,防止地面下沉,并制作《工程联系单》(编号014)。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该联系单上签署“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但该联系单上没有莆田附属医院和福建建筑设计院的意见。
2009年10月1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现场签证单》(编号土建006),载明由于建设单位室外总体尚未招标,由于室内外高差大,为了不影响正常施工,其对室外土方回填已施工完毕,具体做法如下:土(石)方回填,回填至-0.75(室外地坪)……等内容。广东粤能公司意见为“经审核总回填数量为12622.2立方,综合单价20.57元每立方,合计229176元”。后,莆田附属医院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盖章确认同意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该《工作联系单》所附材料有莆田附属医院、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图纸一份,工程黄海标高为8.050m,图中阴影部分均为需要回填的部位,回填的宽度沿建筑物外围延伸10m,回填至-0.75m(相对标高);编号1-15的点为现场实测点,采用黄海标高标注,阴影部分回填前的平均相对标高为-2.955m。
2010年1月1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19)建议加设一层钢筋砼地面,防止地面开裂、下陷。2010年1月18日,广东粤能公司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意见为“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确认。具体做法请出具设计变更单。”。2010年2月4日,莆田附属医院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请设计单位及时回复。”。尔后,福建建筑设计院回复“已修改,详见07223S-1J修改通知单第3号”。2010年5月12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42)确认于2010年2月1日收到编号为07223S的设计变更单,并提出关于一层候药大厅、主门厅、门诊药房、阳光医院街、外科候诊、儿科候诊等地面加双层双向钢筋,其在安排该部分施工,因变更上标注部位不明确,现报上具体轴线部位给予明确:阳光街、外科候诊、儿科候诊为L-E轴交20-30轴;……等内容。广东粤能公司回复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确认。福建六建公司回复请设计单位尽时回复。福建建筑设计院最后在该在联系单上回复“同意”,明确同意了福建六建公司提出的具体轴线部位。
2010年1月26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020),确认经设计院完善设计后,在轻质隔墙下增加一道基础梁。
2010年11月1日,福建六建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编号123)提出一层急诊净化地面由于原设计未考虑地下回填土高达2m多,且原地下为淤泥及杂填土,存在软弱下卧层,造成该部位地面下沉、开裂,应建设单位要求在该部位进行砂石回填夯实,中间增加一道纵横双向暗梁加强,并增设单层双向,面层浇捣C20砼垫层1500mm,请建设及监理单位确认增加的施工量,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广东粤能公司在该联系单上回复“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确认”。莆田附属医院回复“请设计单位及时回复”。福建建筑设计院回复“同意上述做法”。
涉案整个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2012年3月工程投入使用。莆田附属医院向福建六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6379258.26元。涉案工程投入运营后,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坪发生沉降,逐日渐渐下沉,沉降现象用肉眼可见。同时,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外地坪整体也发生沉降。为解决上述工程质量维修问题,2012年11月30日,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福建六建公司同意在原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基础上,再承担延长质量保修期两个月的保修费用(即质量保修期起算日为2012年3月1日),保修款的结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但延长质量保修期两个月的保修费用,双方在清算保修期款时,莆田附属医院有权再适当增加扣留保修款;2、福建六建公司同意委托莆田附属医院指定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维保期间的维保工作,其发生的保修费用福建六建公司同意由莆田附属医院先垫付,待保修期满后,从莆田附属医院扣留的福建六建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款(工程总造价的5%)中扣除;等等。2012年12月10日,莆田附属医院与案外人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维修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保修工作内容: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装修工程;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4、医院小区的给排设施、道路、化粪池、围墙等配套工程;以上2、3、4项保修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协议自2012年12月26日生效,等等。为此,莆田附属医院共花费了1126334.44元的修复费用。
2014年8月23日,莆田附属医院向莆田市政府张丽冰副市长书面呈报关于莆田附属医院新区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提交了《呈阅件》。2014年10月3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向张丽冰副市长呈报关于《呈阅件》解决情况的反馈,该反馈第二点第1小点载明:门诊医技综合楼(无地下室)室内地坪沉降,沉降情况明显且较均匀,沉降量较大,初步估计在50公分以上,从定性角度看,可能的原因:1、软土地基未作处理,淤泥质粘土(厚度大于8m)在新填土及地面活载等外力作用下固结排水及流动;2、填料材质不符合及夯填密度实度不够;3、工后沉降;等等内容。
为了修复工程,莆田附属医院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2015年4月2日,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莆田附属医院委托福建省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设计。同时,2015年4月份,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莆田市工程咨询中心)对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双方签订《项目咨询合同》一份。
莆田附属医院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关于申请审批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015年5月29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出《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项目建议书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莆田附属医院委托莆田市财政局对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进行预算,莆田市财政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莆田附属医院发出《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莆市财建审预(2015)191号]。同年12月1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地面沉降修复工程。
莆田附属医院认为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建筑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对涉案工程发生沉降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莆田附属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地坪发生沉降的原因进行鉴定;2、对莆田附属医院所主张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排水、排污等管道断裂、损坏等次生问题是否系地坪发生沉降造成的进行鉴定;3、对莆田附属医院所主张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屋面漏水、玻璃幕墙破裂、双层夹胶屋面玻璃破裂等质量问题是否系地坪发生沉降造成的进行鉴定;4、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排水、排污等管道断裂、损坏及门诊医技综合楼屋面漏水、玻璃幕墙破裂、双层夹胶屋面玻璃破裂各项质量问题分别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5、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外发生沉降的地坪的整改修复方案及相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启动鉴定程序,各方当事人摇号选取了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之后,莆田附属医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鉴定内容,将上述总计5项鉴定事项变更为2项鉴定事项,即:1、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坪发生沉降的原因进行鉴定;2、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事处南郊村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发生沉降的地坪的整改修复方案及相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原因和沉降地坪修复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评鉴(工质)字第04号},鉴定意见为“1、通过审阅分析送鉴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勘验检测的结果,综合分析判断受鉴工程室内地坪沉降的原因是受鉴工程采用建筑垃圾回填,回填层的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引致地面沉降,同时致使地面水沟、地下管道等产生破损,雨污水长期渗流至建筑垃圾回填层及其下各层,相互作用影响导致目前受鉴工程的室内地坪沉降。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加固修复方案,参考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估算受鉴工程地面沉降加固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捌仟零贰拾贰元整(¥2698022)”。另,鉴定意见书中体现鉴定机构开挖涉案工程所在位置的三个点,深度分别为-2.6m、-2.8m和-3m。莆田附属医院为此花费鉴定费225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但施工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可适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门诊医技综合楼地坪等发生沉降,已经明显说明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至于是何原因造成的,莆田附属医院因无法最终确认,故将福建六建公司、福建建筑设计院、广东粤能公司诉至法院。案经审查,涉案鉴定意见书认为是建筑垃圾回填导致的,估算受鉴工程地面沉降加固修复费用2698022元。门诊楼室内地面整平标高为7m(黄海高程),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提出福建六建公司回填土仅填了门诊楼室内地面整平标高(正负零零,即黄海标高7m)以下0.75m(即-0.75m),其余填土(指-0.75m以下的填土)与福建六建公司无关,并主要以《施工日志》、工程量清单、2009年10月5日《工作联系单》(关于一层地面增加钢筋砼事宜)和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七等证据进行抗辩,经查,涉案工程2009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0日竣工,前后约805天,但《施工日志》仅80多份,明显《施工日志》不完整,无法体现涉案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2009年10月5日的《工作联系单》单上面没有莆田附属医院和福建建筑设计院意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没有举证其有将该《工作联系单》送交给莆田附属医院,故该《工作联系单》无法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所要抗辩的内容;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在案证据十四编号为019、020、042、123的《工作联系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福建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发现的问题已经由福建建筑设计院重新设计,并由福建六建公司继续施工;工程量清单并不能证实福建六建公司仅仅回填了-0.75m,因为莆田附属医院提供的证据十七能够证实在2006年10月涉案的地块填土与黄海标高(7m)相差约2、3m不等,然而,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该时间至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的这一期间有其他人对涉案地块室内进行填土施工,故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抗辩福建六建公司仅回填门诊医技综合楼黄海标高-0.75m深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七中除工程量清单比较清晰外,其他证据复印件均不太清晰,甚至模糊无法辨别,福建六建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来源不明,没有原件核对,致使无法完全看清证据的全部内容,况且该组证据主要是莆田附属医院与案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证实福建六建公司所要主张的其仅回填-0.75m,其余填土是其他人负责的抗辩意见。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福建六建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整改、修复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但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的金额为4898554元超出3824356.44元(涉案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加固修复费用2698022元和其已支付给案外人的维修费1126334.44元),其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因福建六建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地坪发生沉降,构成违约,故莆田附属医院诉求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莆田附属医院主张因地坪沉降导致病人摔倒而支出赔偿款23445元,但未来进一步举证病人摔倒与地坪沉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莆田附属医院主张鉴定意见中对地砖采用的是普通地砖的价格标准,与实际上莆田附属医院使用的大理石价格相差共约43万元,但莆田附属医院未能举证证实,对此不予支持。广东粤能公司抗辩其不负责黄海标高-0.75m以下回填工程的监理,但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广东粤能公司对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范围包括土建,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有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且从工程施工的日常习惯看,施工单位自施工开始,监理单位就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理,广东粤能公司对福建六建公司所有回填工程都应负有监理责任,故莆田附属医院诉求广东粤能公司应对福建六建公司所负的工程整改、修复费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定意见书未提及福建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存在问题,故福建建筑设计院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福建建筑设计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莆田附属医院诉求的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莆田附属医院预交的鉴定费225100元应由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3824356.44元,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1064628元;二、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06元,由莆田附属医院负担9847元,由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负担43859元;鉴定费225100元由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负担。
福建六建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部分事实,该部分事实与其上诉理由部分一致。广东粤能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如下事实:1、一审法院遗漏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地面以下-0.75m以下回填土部分没有莆田附属医院与广东粤能公司的签证;2、只列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部分的第24条,遗漏认定专用条件第26条约定内容即如果监理单位违约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专用条件的效力高于标准条件,应适用专用条款。莆田附属医院、福建建筑设计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各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各方异议部分,本院将在以下焦点问题部分一并予以分析。
二审期间,莆田附属医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现场照片1张(打印件),欲证明莆田附属医院交付建设用地给福建六建公司时土地的现状,管桩的顶部均高于施工地面。
证据二:基础平面图1份,欲证明承台高度:其中1m高的承台有66个,1.95m的承台有135个,1.5m的承台的33个,1.7m的承台有5个。
证据三:三角网土方计算一份,欲证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所施工的45890.5m3回填土位置是位于门诊医技楼室外比邻道路的位置,并非室内,与本案无关。
2019年1月22日,莆田附属医院再次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组:
证据四:照片9张(打印件),欲证明桩承台、基础梁以上部分是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足以证明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地面以下-2至-3m左右以上部分的回填土工程。
福建六建公司质证认为:莆田附属医院逾期提交上述证据,上述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附条件质证: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是复印件还是打印件无法确认,该照片是否与涉案的工程有关也无法确认。该照片没有拍照人签名也没有提供人,程序上不合法。该证据不能证明莆田附属医院的证明对象;证据二因莆田附属医院当庭提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庭后向福建六建公司进行核实,该基础平面图如果是涉案工程的平面图,也不能证明莆田附属医院的证明对象;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莆田附属医院应该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福建六建公司仍坚持主张只是对地面以下-0.75m的空间范围进行回填;证据四照片是否属于讼争工程所在地无法证实,这些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是否是在福建六建公司承接工程期间所拍无法证实。莆田附属医院所陈述的内容与本案在案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福建六建公司从未使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工程质量问题与福建六建公司无关。
广东粤能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中的照片不能证明当时莆田附属医院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的现场状况,因为没有得到福建六建公司的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基础平面图所证明桩基的高度是否存在设计变更以及是否按实际进行施工,应当由莆田附属医院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三印证了福建六建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莆田附属医院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回填土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当时一审时该合同是复印件故没有认定该合同,该份证据印证了合同的真实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要求莆田附属医院提供合同原件;证据四经鉴定机构现场取样,地面以下-3m左右不排除有建筑垃圾。
福建建筑设计院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莆田附属医院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二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是莆田附属医院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之间产生的,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证据四的拍摄时间、地方、拍摄者均无法体现,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
福建六建公司2018年8月27日以其因客观原因无法向莆田市档案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开具民事证据调查令;广东粤能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亦以客观原因无法向莆田市财政局调取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开具民事证据调查令。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准许,并向其二方开具了相应的民事证据调查令,但仅广东粤能公司调取到以下证据:
莆田市财政局提供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结算报告》电子版一份,欲证明:1、福建六建公司负责讼争室内地面以下-0.75m的回填土部分,-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不是由福建六建公司回填,不是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2、讼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将对该部分进行增项,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未将该部分列入结算范围的事实。
福建六建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明对象与客观事实相符。
莆田附属医院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福建六建公司在完成回填土工程后,莆田附属医院仅同意对室外-0.75m以下回填土部分进行增项,不同意对室内-0.75m以下回填土部分进行增项,故福建六建公司将室内-0.75m以下回填土部分未列入结算范围,但不能以未列入结算为由,就说明该部分工程不是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
福建建筑设计院质证认为: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与其无关。
本案二审期间,福建六建公司申请本院责令莆田附属医院提交莆田附属医院与莆田涵江建筑公司、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的施工合同原件各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二份合同系由莆田附属医院实际控制和管理,且该二份合同涉及到本案回填土部分的施工主体的确认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责令莆田附属医院提供上述二份合同。
福建六建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二份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与莆田附属医院的结算报告相吻合,证明讼争工程室内地面以下-0.75m以下部分回填土工程不是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的,与福建六建公司无关。
广东粤能公司质证认为:在莆田附属医院建设之前,莆田附属医院已委托其他单位对该建设用地进行了两次土方回填。
莆田附属医院质证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福建六建公司负责回填的地面以下-2m以上有建筑垃圾,鉴定报告对此已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无需再审查其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回填范围并非本案讼争的回填范围,与本案无关。福建六建公司应提供证据证实讼争工程回填存在建筑垃圾系由其他单位施工导致的证据。
福建建筑设计院质证认为:福建建筑设计院未参与不清楚,由法院进行核实与其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附属医院提交的证据一以及证据四两组证据各方不予认可,福建六建公司主张上述照片存在PS技术合成可能,但未向本院申请鉴定,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经现场确认,从周围建筑物情况看,可以判断照片系从当时施工地点现场拍摄,本院予以采信。从证据四的照片可以看出,在桩承台、基础梁已完工的情况下,部分桩承台、以及基础梁下方仍未填土,甚至部分地面仍存在草皮,即桩承台、基础梁完工时下方部分的空间范围尚未进行回填土工程;证据二福建六建公司对其真实性庭后未向本院进行反馈,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广东粤能公司主张桩基高度可能存在变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该组证据可证实1m高的承台有66个,1.95m的承台有135个,1.5m的承台的33个,1.7m的承台有2个;证据三结合本院责令莆田附属医院提交的其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的填方量45890.5m3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责令莆田附属医院提交的莆田附属医院与莆田涵江建筑公司、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的施工合同真实性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份证据不能直接看出讼争地面以下-0.75m以下至-2m~-3m回填土工程系由莆田涵江建筑公司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负责。莆田市财政局提供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结算报告》电子版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份证据证实莆田附属医院与福建六建公司仅将地面以下-0.75m回填土部分进行确认,并报送审核结算。双方并未就-0.75m以下至-2m~-3m回填土部分进行增项签证或报送审计结算。
根据本案的诉辩情况,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福建六建公司是否为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面(正负零零,黄海标高7m)-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工程的施工主体;二、本案第三方鉴定机构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广东粤能公司是否对上述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福建建筑设计院是否对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修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分别分析认定如下:
一、福建六建公司是否为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面(正负零零,黄海标高7m)-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工程的施工主体
福建六建公司主张:福建六建公司不是地面(正负零零,黄海标高7m)-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工程的施工主体。福建六建公司承包之前,莆田附属医院将土方回填工程发包给泉州丰泽建筑公司和莆田涵江建筑公司等公司施工,莆田附属医院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莆田涵江建筑公司用建筑垃圾平整场地。
广东粤能公司主张:福建六建公司不是地面(正负零零,黄海标高7m)-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工程的施工主体。理由: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约定“按施工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全过程监理(除桩基工程外)”,说明广东粤能公司进行监理时,室内回填土和桩基工程已完工,室内回填土工程不在广东粤能公司的监理范围内;二、案涉室内回填土工程系工程预算外项目,对于工程预算外的项目的增项应经过莆田附属医院和上诉人共同施工增项签证确认,而本案并没有相关签证;三、在案证据可证实莆田附属医院将讼争回填土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尚未确定广东粤能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四、若莆田附属医院主张涉案回填土工程系由福建六建公司施工,广东粤能公司监理,应由莆田附属医院举证证明,若莆田附属医院无法举证证实地面-0.75m以下回填土工程系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莆田附属医院主张:福建六建公司是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地面(正负零零,黄海标高7m)-0.75m以下部分的回填土工程的施工主体。其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后,福建六建公司开始负责施工桩承台、基础梁以及以上部分的回填土。根据建筑施工行业惯例和客观事实,桩承台系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桩承台施工后回填土也系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其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可以证实。莆田附属医院向一审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的工程地址剖面图可以看出,莆田附属医院交付给福建六建公司的土地离设计地面整平标高约2m左右,与以上分析一致。
福建建筑设计院主张:与其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施工程序上看。各方二审期间一致确认,本案工程先进行勘查、设计,随后进行“三通一平”工程,后由福建二建公司负责桩基工程,在福建二建公司完成桩基工程后由施工方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根据莆田附属医院与莆田涵江建筑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以及莆田附属医院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上述合同签订时间在2006年至2007年间,其二者施工工程为土方平整工程,并非土方回填工程,且施工时间较短,而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是在2009年10月份,即莆田涵江建筑公司、泉州丰泽建筑公司的平整工程应在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之前即已完工。其次,从施工现状看,本案二审期间,各方一致确认,本案桩基工程系由福建二建公司负责,而相应的桩承台以及基础梁系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根据莆田附属医院提交的照片显示,在桩承台以及基础梁完工时,部分桩承台、以及基础梁下方仍未填土,甚至部分地面仍存在草皮,即桩承台、基础梁完工时下方部分的空间范围尚未进行回填。结合莆田附属医院二审提交的基础平面图可证实桩承台高度1m-1.95m不等,再加上桩承台以及基础梁距离地面的回填土高度,可知在福建六建进场直至桩承台、基础梁完工时讼争综合楼地面以下至-2m-3m之间的空间范围未回填。再者,从施工过程看,涉案工程从2009年10月16日开工,2011年12月30日竣工,前后约800多天,但《施工日志》仅80多份明显不完整,不足以体现整个施工过程。编号019、020、042、123《工程联系单》载明的内容可以体现,福建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已经由福建建筑设计院重新设计并经广东粤能公司、莆田附属医院同意继续施工。最后,从举证情况看,福建六建公司与广东粤能公司主张本案地面以下-0.75m以下回填土工程系由案外人莆田涵江建筑公司与泉州丰泽建筑公司负责,要求本院责令莆田附属医院提交上述二份施工合同,但上述二份施工合同系涉及平整工程,且未约定平整工程回填范围包含讼争工程地面-0.75m以下回填土范围。莆田附属医院将建设工地交付福建六建公司时,距离地面以下-2m-3m空间范围部分仍未回填土,应认定福建六建公司负责后续工程的施工,在福建六建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证实其他施工主体的情况下,应认定讼争工程室内地面-0.75m以下回填土工程为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综上,本案讼争工程室内地表以下-2m-3m回填土工程应认定为福建六建公司施工。
二、本案第三方鉴定机构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福建六建公司主张: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主要理由:1、鉴定报告检测点挖至1.5m处的建筑垃圾不是由福建六建公司回填;2、方成鉴定中心取样的K1孔有大混凝土块等位于回填便道位置,K2、K3孔在硬化场地用厝渣的范围;3、取样的三个孔挖至1.5m处发现建筑垃圾,这个位置在基础管桩桩顶标高位置,福建六建公司并不在这个位置上施工;4、方成鉴定中心并不熟识施工措施也不懂得现场实际施工原理,草率地作出结论。
广东粤能公司主张: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对回填土进行现场开挖勘验,未对地质原因造成地面下沉参与度进行分析,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莆田附属医院主张: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福建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反驳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建筑设计院主张: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导致莆田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的原因是施工单位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回填所致,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鉴定机构资质方面考量。方成鉴定中心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其司法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工程鉴定,即其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福建六建公司主张鉴定机构不知工作原理,草率作出结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鉴定程序方面考量,福建六建公司二审期间主张K1孔位于回填便道位置,K2、K3孔位于厝渣覆盖的硬化场地,即对上述取样的三个孔位置有异议,但在一审方成鉴定中心现场取样前各方已一致确认采用人工开挖的方式挖至淤泥层面,取样时三孔位置亦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确认,且福建六建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三孔属于回填便道以及厝渣覆盖的硬化场地,现福建六建公司提出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者,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考量。根据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工作联系函》可知,鉴于方成鉴定中心开挖取样时导致开挖孔水量随深度剧增,部分孔出现坍塌险情,因此结束开挖工作。建议由一审法院组织各方现场采用小型钻机钻孔取样方式对淤泥层现状进行披露,具体方案及实施单位由法院组织协商。一审法院决定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联系具有采用小型钻机钻孔取样方式对淤泥层现状披露资质的单位。而在一审法院向福建六建公司予以告知联系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钻孔采样后,福建六建公司拒绝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从鉴定结论出具的分析内容考量,根据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工作联系函》内容可知,该机构已根据开挖检测的结果,对回填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淤泥层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进而作出相应鉴定意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主张地表以下的淤泥层问题即因为地质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导致地面沉降,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客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广东粤能公司是否对上述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六建公司主张:案涉回填土工程地面以下-0.75m以下的室内回填土工程并不是由福建六建公司负责施工的。
广东粤能公司主张:案涉回填土工程地面以下-0.75m以下的室内回填土工程并不是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的,一审法院判决广东粤能公司与福建六建公司共同赔偿莆田附属医院整改、修复费和违约金是错误的。
莆田附属医院主张: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时,室内回填土并未完工,室内回填土地面以下-0.75m以下部分属于合同外增加的项目,系福建六建公司的施工范围,应由广东粤能公司负责监理。二、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中标价所包括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范围内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监理报酬按监理单位投标费率相应调整”,虽然没有增项签证单,但这也不能成为广东粤能公司免责的理由,监理公司应负责增项签证工作,增加的项目也属于粤能公司的监理范围。三、莆田附属医院已提供证据证实福建六建公司的施工范围不仅仅包括地面以下-0.75m部分,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福建建筑设计院主张: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上分析,讼争综合楼室内地面-2-3m回填土部分应认定为福建六建公司施工。广东粤能公司作为讼争工程的监理单位,因自福建六建公司进场施工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职责。经方成鉴定中心鉴定。地面沉降的原因为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回填所致,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相应监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于监理单位应如何承担监理责任问题,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约定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生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经本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存在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项下的条款约定不一致,在上述二个部分的条款存在矛盾的时候,专用条件部分的条款效力优先于标准条件部分的条款,要优先适用专用条件部分的条款,广东粤能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广东粤能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即修复费用)3824356.44元(2698022元+1126334.44元)×报酬比率(1563300÷106462822)=56156.85元。
四、福建建筑设计院是否对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修复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六建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馈》,也是导致错判的原因。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可以印证福建建筑设计院设计存在错误,即地面沉降的原因因淤泥而引起,而福建建筑设计院在设计时忽略了软土地基。
广东粤能公司主张:根据《工程联系单》(编号123)载明的内容显示,地面沉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福建建筑设计院未考虑到地下回填土高达2m多,且原地下为淤泥及杂填土,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莆田附属医院并未对此提出意见。
福建建筑设计院主张:根据方成鉴定中心为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地面沉降问题与福建建筑设计院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建筑设计院无需对本案莆田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室内修复承担赔偿责任。《莆田市住建局关于张副市长签转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解决情况的反馈》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内部公文,该行政公文载明的内容为下级部门对莆田附属医院讼争工程地面沉降原因分析与推断。鉴于各方当事人并未在行政公文上签字确认,也未能体现各方当事人公文中对讼争工程质量原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行政公文不同与当事人之间设立法律关系的协议书,并不能对各方当事人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据此主张应由福建建筑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工程联系单》(编号123)载明的内容显示“一层急诊净化地面由于原设计未考虑地下回填土高达2m多,且原地下为淤泥及填土,存在软弱下卧层,造成该部位地面下沉、开裂。应建设单位要求,在该部位进行砂石回填夯实……”,福建建筑设计院也在该《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根据方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工作联系函》内容可知,该机构已根据开挖检测的结果,对回填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淤泥层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进而作出相应鉴定意见,即方成鉴定中心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已考虑包括设计方面在内的相关因素。经鉴定,导致莆田附属医院室内地坪沉降的原因是施工单位福建六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回填所致,并未涉及因为设计方面的因素,故莆田附属医院要求福建建筑设计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主张其不负责地面以下-0.75m以下至-2m-3m范围内的回填土工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福建六建公司、广东粤能公司主张福建建筑设计院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维修费用以及工程质量违约金数额问题,因讼争工程地面发生沉降,福建六建公司与莆田附属医院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指定由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先行由莆田附属医院垫付,后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减。一审已通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维修费用为2698022元,加上莆田附属医院已支付给莆田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1126334.44元,故莆田附属医院要求福建六建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824356.44元(2698022元+1126334.44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诉人福建六建公司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构成违约,故莆田附属医院要求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一审亦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广东粤能公司主张应适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有合同依据,根据该条款广东粤能公司应承担56156.85元的赔偿金。莆田附属医院要求广东粤能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1064628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福建六建公司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粤能公司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广东粤能公司对福建六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3824356.44元,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1064628元”;
四、上诉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支付赔偿金56156.8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一审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各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706元,由被上诉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负担9343元,由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859元,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4元;鉴定费225100元由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706元,由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53元、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元,由被上诉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负担26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凰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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