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01、02、03室、9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9UMXC。
法定代表人:叶世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85C。
法定代表人:单增亮,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2)闽0681民初9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首先,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设的9个四级案由之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长属管辖;其次,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并非只发生在工程前期,而是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现场紧密关联的工作任务,对于设计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需结合施工现场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故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一样,亦应适用专属管辖;其三,本案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明确将案涉工程是否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等实际施工进度作为支付设计费用的前置条件,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形象进度是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而该基本事实除了可以通过书证等形式进行审查之外,不排除需要通过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进行实地审查;其四,结合立法本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做广义解释,将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之内的九项案由都包含在不动产纠纷的范畴内。因此,本案系双方因案涉工程的设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该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上诉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答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位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分项(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和其并列的分项(2),全部分期总共有9个。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本意是包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所有分项,直接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替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可,但其没有使用,而是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说明其并没有把其他分项涵盖进去。根据“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应从严把握的原则,专属管辖的适用需要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应任意扩张。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法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虽然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属四级案由,但因该纠纷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工程设计图纸,核心的设计工作可能是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甚至是国外完成,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合同的甲方为本案被上诉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提出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志杰
书 记 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