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01、02、03室、9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9UMXC。
法定代表人:叶世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旭,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85C。
法定代表人:单增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第6.2条载明:“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的甲方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且该合同6.2条约定双方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据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根据协议管辖约定,本案应由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周晓燕
人民陪审员  郭雯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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