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653号
原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B塔2405-2409室。
法定代表人:夏军,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八局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锦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十八局四公司向锦程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453552元;2.判令中铁十八局四公司向锦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535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十八局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锦程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项目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铁十八局四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于2014年9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由锦程公司对该电力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成都市锦江区狮子山街道花果村7组”。合同第13.2.2款约定“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合同第13.2.3款约定“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属的甲方中标整个标段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本工程竣工预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2月份该工程《竣工结算表》显示结算总金额为20797904元;质保金为1039897元。截止2020年1月6日,中铁十八局四公司仅退还锦程公司质保金586345元,尚欠锦程公司453552元工程质保金未退还。
中铁十八局四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项目部(甲方)与锦程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专业施工合同》,约定: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项目部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的中铁建锦江国际城项目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工程分包给锦程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属的甲方中标整个标段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且建设单位支付甲方质保金后30日内付清。2015年12月18日,锦程公司向中铁建锦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设备带电通知书》,载明:锦程公司承建的中铁建锦江花园国际城高低压供配电及住宅户表安装工程项目,外线开关站及电缆、1号、2号、3号配电房所有设备及户表箱已于2015年12月18日由供电部门验收合同后装表通电;从2015年12月18日通电起,外线开关站及电缆、1号、2号、3号配电房所有设备及户表箱已全部处于带电状态,从通电之日起设备、电缆及电力通道即移交中铁建锦城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项目部与锦程公司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总金额为20797947元,质保金1039897元。锦程公司当庭陈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返还质保金586345元,尚欠质保金453552元未返还。
另查明,2015年11月23日,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所属部分单位进行整合重组的通知》(公司发展[2015]486号),决定将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人员、资产(含债权债务)及工程项目整体并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制。
上述事实,有锦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铁十八局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专业施工合同》、设备带电通知书、配电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结算表、质保金退付申请表、催促函、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案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城项目部与锦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专业施工合同》,将锦江国际城项目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工程分包给锦程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锦程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向锦程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但截至本案庭审时,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锦程公司质保金453552元未予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由合并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中铁十八局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锦程公司主张中铁十八局四公司返还尚欠的质保金4535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17年12月18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与《锦江国际城项目变配电、户表及外线电源接入工程分包给锦程公司》的约定不符,本院予以调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535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535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0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