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844号
申请人:四川锦程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茂业中心B塔**。
法定代表人:夏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市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中柏路**附****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钟利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锦程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92029.61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在140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锦程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朗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92029.61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