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288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元纯,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B塔2405-2409室。
法定代表人:夏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和与被告四川锦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