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民初337号之一
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UweMichaelHarbau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毕铭智。
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8元,减半收取19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