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1652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60960XL。
法定代表人:UweMichaelHarbau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庭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娜娜
书 记 员 袁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