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科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1652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琪,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60960XL。

法定代表人:UweMichaelHarbau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庭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娜娜

书 记 员  袁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