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鸿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287号
原告: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车管所**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38385538。
法定代表人:宋玉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84298829。
法定代表人:马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昌福生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