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方家咀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不复杂,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蓝奇公司不向***承担劳务费61900元的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蓝奇公司不应对***支付***劳务费61900元承担连带责任。1.***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为本涉案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主体来看,***与蓝奇公司并未构成劳务关系,不符合法律上主体要求,与蓝奇公司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一审法院认为***与***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用欠条的形式对双方履行劳务合同中债权债务予以确定,但***提供的证据欠条并不能佐证其系95006部队旧房改造维修工程油漆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涉案工程无关联性,该欠条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与蓝奇公司无关。二、一审法院认为“蓝奇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故对***要求蓝奇公司对上述拖欠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应该是蓝奇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第3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可知,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油漆工程量”的证据与蓝奇公司提供的“***油漆工程量”的证据中双方核算的工程量、核定价一致,***仅用未在该清单上签字,否认接受蓝奇公司足额付款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蓝奇公司双方已履行并接受该核定的价款599995.086元,期间蓝奇公司支借其10万元发放劳务费,已超过核定的价款,总计足额支付了***628400元的施工劳务费,没有任何理由让蓝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况且***根本不是本案实际施工人,与蓝奇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更无理由让蓝奇公司承担对其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 ***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辩称,蓝奇公司的行为是欺骗农民工的行为,蓝奇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蓝奇公司向***支付工人工资61900元;2.判令***、蓝奇公司向***支付延期支付工资产生的滞纳金以及追要工资产生的路费、住宿费等;3.由***、蓝奇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蓝奇公司系一家从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蓝奇公司承接了95006部队旧房改造维修工程,并将其中油漆劳务分包给***。***承接了上述油漆劳务后雇请***前往上述地点进行施工。***即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月离场。2019年2月3日,***与***结算后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人民币61900元,2019年五一前到账”。庭审中***陈述因其与蓝奇公司之间对结算金额有争议,因此没有向***付清下欠的劳务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蓝奇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支付劳务费3万元。蓝奇公司委托案外人武汉永正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2万元;于2018年9月25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4万元;于2018年11月14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3万元;于2018年12月29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4万元;于2019年2月2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76600元;于2019年2月3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251800元;于2019年4月3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3万元;于2019年9月4日向***支付施工劳务费1万元。2019年2月3日,***在蓝奇公司借支3万元用于支付***的劳务费;2019年4月29日,***在蓝奇公司借支7万元用于支付其他工人的劳务费,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用欠条的形式对双方履行劳务合同中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因此对***要求***承担劳务工资619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请求***支付欠款的滞纳金及催要工资过程中产生的路费等,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蓝奇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故对***要求蓝奇公司对上述拖欠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蓝奇公司答辩称与***结算完毕并付清全部款项,并提供了《***油漆工程量》进行佐证,但该《***油漆工程量》上***并未签字确认,且在庭审中对此亦不予认可,蓝奇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对蓝奇公司的上述答辩理由,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劳务费61900元;二、蓝奇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蓝奇公司负担。***、蓝奇公司负担部分,***已垫付,执行时由***、蓝奇公司向***支付。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蓝奇公司是否应当对***确认的***劳务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蓝奇公司承接了95006部队旧房改造维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油漆劳务分包给***,***承接了上述油漆劳务后又雇请***前往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为***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用欠条的形式对双方履行劳务合同中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实际上,***所欠的系***和一些农民工的劳务费。蓝奇公司明知***未取得建筑施工和劳务分包资质而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蓝奇公司应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奇公司上诉称与***结算完毕并付清全部款项,并提供了《***油漆工程量》进行佐证,但该《***油漆工程量》上***并未签字确认,且在一审庭审中***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蓝奇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结算并清结,因蓝奇公司、***争议较大,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蓝奇公司、***在本案的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蓝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武汉市蓝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