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118号
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下河乡陈家町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MA08FE741X。
法定代表人:李晓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保集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96702241。
法定代表人:周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百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叶林峰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