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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188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星,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96702241,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保集半岛****。
法定代表人:周潮。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中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丁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