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芙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2386734Y。
法定代表人:邵理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坚,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福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45406。
法定代表人:周树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75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95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1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也无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其公司住所地现已由其他公司生产经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7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诉讼费执行款均未受偿。
因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树清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洲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山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81执5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周刘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