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永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润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5621号
原告:象山永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3JY039),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方秧路10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吕运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商务中心2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象山永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象山永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永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马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