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某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2324号 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494614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商务中心2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3993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