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56号
原告:吴江市***朋红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经营者:陶大月,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盼盼,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锦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朋红陶瓷经营部与被告杭州锦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朋红陶瓷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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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唯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