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3执保315号
申请人: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9号A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20279。
法定代表人:周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钢,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公共汽车公司春天堡宿舍1-3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97513032F。
法定代表人:卢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办事处长征大道(遵义金融商务中心)11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3321P。
法定代表人:向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倩倩
书 记 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