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某某等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27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
负责人:刘丽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移送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罪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第三人: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浦新区新浦街道办事处长征大道1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向辉,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没收财产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以下称南岸支行)对本院(2020)黔03执400号之八、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交付、过户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住宅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南岸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廖丹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因服刑监狱疫情管控不能提审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南岸支行称,执行交付的案涉住宅,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遵义中院在未优先清偿我行债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案涉住宅交付过户给第三人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称遵义国资公司),侵害了我行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对案涉住宅的裁定交付过户行为,将该住宅移送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处置,得款优先清偿我行债权后,余款交付遵义中院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等29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黔03刑初1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判决所附《涉案财物处置清单》载明案涉住宅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黔03执400号之八执行裁定,将《涉案财物处置清单》中所列财产交付给第三人遵义国资公司;2021年4月18日又作出(2020)黔03执400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解除对交付财产中不动产部分的查封,将案涉不动产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案涉住宅在交付过户房产范围内。2021年6月12日,作出(2020)黔03执400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案涉住宅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面积385.67平方米,用途为成套住宅,登记权利人为杨诚(***之子)。2016年10月15日,杨诚购买该房时用该房抵押向异议人贷款627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杨诚未按约偿还贷款,异议人诉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渝0108民初16427号民事判决,判令杨诚支付借款本金5963818.65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169113.67元,支付2020年5月22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异议人在确认的借贷债权范围内对案涉住宅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查明,遵义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2日,注册资本100亿元,是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出资设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遵义市人民政府指定接收本案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的机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案涉住宅系执行依据判决追缴的赃物,但异议人对该住宅享有的抵押权系善意取得,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变价得款中异议人优先受偿部分依法不予追缴,在异议人优先受偿后,余款依法予以追缴。本案执行过程中径直将异议人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裁定交付并过户给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执400号之八执行裁定第一项中对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住宅的执行交付行为;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执400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第二项中对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住宅的裁定过户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