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175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孙航,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江,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莱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月玥,职务不详。
被告:肇庆市尚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工地上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星,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诉被告瑞莱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市尚进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撤诉。
审
判 员 胡喜辉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