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

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8810号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宣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董江,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博,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江、李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吴可嘉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