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7339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宣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汤敏,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同年4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691.59元,减半收取计1,345.80元,由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吴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