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7339号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宣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汤敏,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新昌县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吴佩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